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淮市监处罚送告〔2023〕390号
郭守芳:
本局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2023年8月24日,我局收到淮南市公安局《传销线索移送函》(淮公函[2023]23号)和相关证据材料,函称“我局在办理‘325组织领导传销案’中,发现有人员从事传销活动,但是经依法核查,相关人员的传销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现将相关违法线索材料分批次移送给你局,请依法处理”,移送线索名单(22人)中涉及当事人。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4年12月6日在淮南日报进行公告寻人,我单位通过电话、邮寄询问通知书、到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现场寻找、报纸公告多种方法仍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2019年11月当事人通过其上线连**(另案处理,已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因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了解了“壹汇环球”项目,该项目对外宣传通过自动化智能交易系统提高金融投资市场的利润潜力获取高收益从而引诱群众进行投资,平台规定成为会员才能在账户内进行外汇交易,根据投资金额和发展会员数量设立不同层级,通过设立会员层级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并设立相应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在各地大肆发展会员,牟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传销项目。当事人参加了“壹汇环球”传销项目,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其介绍发展的下线公安机关已核实数量为13人,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公安局《传销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淮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郭**)1份,内含凤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移送情况说明1份、郭守芳下线名单、下线层级图、公安机关民警对当事人询问材料、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下线马**、童**、未**、王*、李**、黄**,卢**、胡*、杨**、杨**、黄**、陈**、周*等13人询问笔录及相关案件材料,证明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事实及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上线另案处理情况及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的“壹汇环球”项目属传销活动的事实;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21日本局在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公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公示期限为30天,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属于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62】条第二款第一项:“(一)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62】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罚〔2025〕14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郑世帅,冯腾飞 联系电话: 0554-2673701
联系地址: 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33号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潘集大队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