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义务的告知书
关于履行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义务的告知书
广大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淮南市城乡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规,现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房屋安全管理义务
1.不得将危险房屋(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危险)用于经营、出租或公共活动。
2.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定期检查修缮,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委托鉴定。
3.严禁擅自变动主体结构(如拆除梁柱、开挖地下室)、超标准增加荷载、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改商用)。
4.危险等级 C/D 级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未经鉴定或加固不得继续使用。
5.房屋达到设计年限、改建扩建、改变用途或存在质量缺陷时,须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6.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建议采取维修、加固或拆除措施,消除隐患前不得使用。
二、装饰装修安全管理义务
1.投资额>30 万元且面积>300㎡的装饰装修工程,需向住建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2.限额以下工程(≤30 万元或≤300㎡)向乡镇(街道)申报登记,签订安全责任告知书。
3.公众聚集场所装修无论规模,均需向住建部门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4.涉及主体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须由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禁止拆改燃气设施、损坏节能设备、将无防水房间改为厨卫等违规行为。
三、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1.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封闭安全出口,不得拆改消防设施(如喷淋、消火栓)。
2.装修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动火作业需遵守审批制度。
3.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须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的不得营业。
四、法律责任
1.拒不配合安全排查、不履行鉴定或隐患处置义务的,处 1000 元至5万元罚款。
2.出租危险房屋或违规经营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至 5万元罚款。
3.违规施工或未办理审批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置,可不予提供水电气服务或吊销经营许可。
4.因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规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20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