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为持续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的违法添加、未经注册、虚假宣传、标签不合规等突出问题,全面排查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筑牢食品安全坚固防线。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玛仕达可食品(淮南)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7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玛仕达可食品(淮南)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没款1.58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某生鲜店销售的标称玛仕达可食品(淮南)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 12日生产的手工小纯蛋糕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结论为纳他霉素实测值75mg/kg,该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向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纳他霉素项目检验结果为13mg/kg,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经查,货值金额812.50元,违法所得812.5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并实施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淮南锦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2025年 3月 26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锦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8.2718万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未经注册的涉案食品;3.处罚款19.927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仓库发现:某品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食品,上述食品未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经查,涉案食品均为韩国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均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当事人通过扫描跨境电商平台“唯仪甄选”微信小程序“淮南锦洋商贸有限公司”二维码先后73次下单购买涉案食品进行二次销售。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共885罐,货值金额共计19.9278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8.2718万元,均有电脑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查处金顺生活超市无主观过错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2月2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依法对金顺生活超市无主观过错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当事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
2024年12月3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到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现场能提供上述鸡蛋供应商的相关证照、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该批次鸡蛋的检验合格报告,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该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不是当事人造成的,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停止违法行为,张贴召回公告,立即自行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条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景景豆制品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5月6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寿县景景豆制品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款1042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寿县寿春镇小串香小吃店经营的凉皮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32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4月1日,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店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危害范围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方某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案
2025年6月16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方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6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上窑镇一卤菜加工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合法证件。经查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等食品相关证件,该加工点于2025年3月开始生产,截止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在家生产加工的卤菜共获得收益2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涉嫌经营假冒牛肉串案
2025年6月20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经营假冒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432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6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投诉举报核查中发现,当事人被投诉疑为鸭肉的炸牛肉手把串,该产品原料包装袋背面标签印有配料:鸭肉≥80%,白砂糖等。里面并无牛肉成分。2025年4月17日,我局予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有店铺,销售食品炸牛肉手把串,实际无牛肉成分。当事人从田东批发市场购进5袋汼肉风味小串,每袋进价30元(每袋10把),在美团平台以每把12元的价格销售,共销售6把。当事人将鸭肉标注为牛肉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七、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凤台县忠辉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台县忠辉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5.0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台县忠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1.博时包装机械(创伍特)一台;2.喷码机墨盒清洗液一瓶;3.墨盒一个;4.Li-ion Battery电池一块;5.装有不明液体的玻璃瓶(500ml)共计17瓶。 6.无生产日期的产品。经当事人现场复现:用毛巾浸入上述不明液体后,擦拭“一家人豆奶粉”原有生产日期喷码,可将生产日期清除,用博时包装机械(创伍特)重新在该包装喷码,印制的生产日期与博时包装机械电子显示屏显示的生产日期一致。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