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9-04 16:41 来源:执法稽查科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字号:

为持续规范药械妆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和合法权益,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报告不良反应等违法案件,有效防范化解药械妆领域安全风险,全力守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9日,根据投诉举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药品“达格列净片”,执法人员将投诉人提供的照片、视频等材料与当事人核对,当事人表示认可,未提出异议。经查实,该药品系当事人从进店的陌生人手中采购,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资料及进货票据。另查明,当事人在店内执业药师不在岗情况下共销售给投诉人3款药品,其中包含处方药“达格列净片”,当事人未在店内计算机销售系统及销售记录本登记该药品销售情况。

2.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减轻处罚款10000元。

二、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1.案情简介

2025年3月7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药店无标识储物间内存放金感胶囊、咳速停糖浆、复方一枝黄花喷雾剂等过期药品32盒,同时宁泌泰胶囊、缬沙坦氢氯噻嗪胶囊、瑞格列奈片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经查,当事人证照齐全,具备经营资质。上述过期药品存放于无标识房间内,与合格品混放且未置于不合格品区。当事人所述过期药品为门店做公益活动后剩余库存品,无销售记录,货值137.5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获宁泌泰胶囊、瑞格列奈片、缬沙坦氢氯噻嗪胶囊,货值为416.8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显示供货方为未获得批发资质的单体零售企业。通过扫描药品外包装盒印刷的码上放心追溯码,显示药品追溯码验证通过。

2.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渠道购进药品32盒;3.罚款10000元。

三、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1.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函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合肥某公司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中,发现涉案的口腔正畸类矫治器具销往我局辖区的医疗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腔门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从合肥某公司采购口腔正畸类矫治器具的加工设计单、《义齿加工合同》、转款记录、对账单,证实当事人确实使用了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因该产品为定制式医疗器械,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陆续为用户免费退换产品,至今未收到使用上述医疗器械产生不良事件的报告。

2.查办结果

当事人购进并使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未依法注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及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2000元的减轻处罚。

四、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1.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4日,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投诉举报信,举报人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百亿补贴页面发布销售标称“Schwarzkopf”(中文名:施华蔻)品牌产品的信息,购买后经品牌方鉴定为假冒产品,快递面单发货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地。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9日从举报人提供的商品链接再次购买相关商品并委托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辨认,经辨认,上述商品为假冒汉高股份及两合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2025年4月8日,执法人员联合权利人及公安机关来到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称“施华蔻”相关化妆品3336瓶(袋), 经厂家鉴定,上述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场销售价总额为36.3240万元。

2.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诊所未经批准配制制剂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9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谢家集区某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内有当事人自行配制的12种制剂,现场未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办理有“诊所备案凭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上述制剂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经检测,上述医疗制剂未检测出常见的止痛类化学药成分。上述制剂成分均为中药。

2.查办结果

当事人未经批准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经批准配制制剂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已经退赔给消费者8000元(含违法所得),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制剂,2.罚款15000元。

六、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某医院未按规定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案

1.案情简介

根据淮南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的《2025年上半年淮南市局直管医疗机构药械妆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情况统计表》显示,寿县某医院从2025年1月至7月10日无化妆品不良反应上报记录。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依法对该医院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查阅该院皮肤科门诊病历发现,2025年4月该院有两起门诊病例符合化妆品不良反应上报要求,均未按规定上报。

2.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行政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善不良反应监测及上报机制,并给予警告、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