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预付式消费专刊)
为持续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全市重点领域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整治年行动”,严厉查处职业闭店、价格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领域风险隐患,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寿春镇莫奈婚纱礼服馆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5年1月2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寿县寿春镇莫奈婚纱礼服馆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5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当事人店内预交的服务定金不可退还,要求市场管部门为消费者调解。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寿县莫奈婚纱馆婚纱礼服租赁合同》中租赁说明栏5内容为:一经签署双方各持一份并立即生效,因行业特殊所有订单均为提前预定制,若因个人原因取消档期,已付定金概不退还,同时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上述合同内容涉嫌违法,2024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投诉人签订合同时并未与投诉人协商,并且合同内容反复使用,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租赁说明栏5”属于格式条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橙果教育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5年4月20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橙果教育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作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0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橙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前台发现一本《橙果美式少儿运动中心课程销售协议》,协议的正反面底部位置均写有“以上协议内容解释权归安徽橙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台县无与轮比体育用品俱乐部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5月14日,凤台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台县无与轮比体育用品俱乐部侵害消费者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的接待台发现广告宣传单89张,该广告单上印有“飞捷轮环球港校区招生了10元享受VIP一对一体验课一节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文字。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1月份开始在凤台县凤凰镇环球港2楼2017号商铺经营轮滑培训,印制了上述广告宣传单进行宣传招生。上述体验课的经营额是1500元,获利是1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骏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5年4月27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骏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6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材料,投诉人反映在该商家抖音购买跆拳道团购,划线价格为48元,团购优惠价5.10元,该原价无实际依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注册认证了抖音账号,并在抖音平台上架了“零基础跆拳道体验课”商品服务,上架时填写的该商品服务的划线价格为48元,团购优惠价5.10元(1.1折热销中),当事人线下没有销售过48元/课时的服务,48元的划线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从未有过销售记录,也无法提供促销活动真实性的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纽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消费者预付款但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退款案
2024年2月28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纽绍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消费者预付款但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退款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投诉,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得知,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发布通知,表示停业一天,之后再未开门营业,也再未通过任何方式告知消费者是否继续营业或者退还预付款,124名消费者及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尝试均联系不上当事人,且已超过15天。经过多方努力,2024年1月3日,当事人同部分消费者代表在我局会议室达成调解,当事人同意分期退还消费者剩余预付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甲如遇见美甲价格欺诈案
2025年5月23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潘集区甲如遇见美甲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材料,称其在美团平台购买美甲团购,划线价286元,购买付款价格49.9元,该原价无实际依据。经查,当事人美团上所有的服务项目的团购售价由当事人制定,划线价格是上架服务项目时由美团平台制定,上架后未编辑修改过。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标注的原价无实际依据。当事人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