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酒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6-04-24 16:43 来源: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作者:李晓君 浏览次数: 字号:

全市各酒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旨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秩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致信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各酒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认识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将保障食品安全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生命线,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从源头到终端的每一个环节都安全可控。

二、依法生产,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酒类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坚决杜绝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

1.严把原料关: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酒类;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品及其他有害违禁成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严把工艺关:严禁用食用酒精勾兑后冒充固态法白酒、原浆酒、纯粮酒;严禁以劣质原料冒充优质酒类,或以薯类、糖蜜等食用酒精冒充谷物食用酒精。

3.严把过程关: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完善生产记录,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坚决取缔非法制售酒类的黑窝点、黑作坊。

三、规范经营,确保产品来源可溯

酒类经营单位(含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1.规范采购:采购酒类产品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产品来源正规、渠道清晰。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无标签或标签虚假的酒类产品。

2.规范销售:销售散装酒必须按规定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盛装容器应采取有效密封防尘防污染措施。严禁销售“三无”、假冒伪劣及过期变质的酒类产品。

3.规范贮存:特别注意醇基燃料与食品必须分开存放,并在容器上显著标注“有毒有害、不可食用”警示标识,严防误饮中毒事件发生。

四、诚信经营,坚决抵制侵权假冒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杜绝侵权:严禁侵犯酒类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专用权;严禁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产品产地、他人厂名厂址。

2.杜绝仿冒:严禁擅自使用与知名酒类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实施“傍名牌”等仿冒混淆行为。

3.杜绝协助:严禁生产、销售假冒酒类商标标识及包装材料,严禁为制售假酒提供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任何便利。

五、规范宣传,杜绝虚假违法营销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广告及商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真实、合法的宣传原则。

1.严禁虚假宣传:严禁在广告、直播、宣传中宣称或暗示酒类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保健等功能。

2.严禁违规营销:严禁以“特供”“专供”“内供”等名义,假借党政机关、军队、国企等名义开展违规商业营销和虚假宣传。

3.严禁不正当竞争:严禁发布虚假夸大酒类广告,或恶意诋毁同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六、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存在问题

各酒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到位。

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加强全链条监管执法,综合运用监督检查、网络巡查、监督抽检、执法稽查等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希望全市各酒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以此次综合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共同维护我市酒类市场的良好秩序,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促进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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