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淮南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4-24 16:46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 作者:知识产权保护科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等人销售侵犯“马歇尔”“索尼”注册商标专用权音响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6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的Emberton 2代“马歇尔”音响疑似假货。执法人员立即核查线索,通过电商平台调取交易快照、物流信息及经营者注册信息,锁定卖家为王某、许某夫妻二人。因案情重大,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进行联合调查。经查,王某、许某自2023年1月起,以“虚伪的信徒”“爱音乐的紫苏”等名义注册7家线上店铺,分散销售假冒“马歇尔”“索尼”等品牌音响设备。经梳理交易记录10760条,涉案总金额达1400万余元,覆盖20余个省份。2025年2月,专案组查获假冒音响500余台、包装材料2000余套及作案设备数套。
当事人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假冒产品,以“正品尾货”“海外代购”为噱头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5年3月10日,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被侵权的“马歇尔”“索尼”等商标均为国际知名品牌,案件的及时查处和依法移送,展现了我省对内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坚定立场,彰显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这不仅有力震慑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也传递出我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积极信号。通过行刑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进一步夯实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基础,为构建激励创新、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灯具案

【案情简介】
第42319071号“PHILIPS”商标是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在第11类“灯”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10月6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1月7日至2031年1月6日。
2025年1月27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获悉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经查,2022年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通过招标为潘集区电厂采购“PHILIPS”灯具,并将订单交由当事人。当事人未获授权,与江苏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提供“PHILIPS”商标样式,由后者生产并张贴标识,共销售1863套灯具,经营额376200元,非法获利96978元。经鉴定,涉案灯具为假冒产品。案发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动投案,赔偿权利人60万元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参照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案例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64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为刑事不起诉后行政追责、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案例。涉案侵权灯具用于重点工业项目,规模大、经营额高,社会影响面广。执法机关严格落实检察意见书要求,精准认定侵权事实,充分考量当事人主动投案、赔偿权利人、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依法规范裁量。该案既彰显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执法力度,又体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原则,对工程招投标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示范与警示作用。



三、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淘宝店铺销售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电池案

【案情简介】
第18785107号“vivo”是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第9类“智能手机、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
2025年11月1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于2025年11月13日在淘宝平台“VIVO手机配件”店铺,购买一款“IQOO”初代8-12运存(B-F9)原装正品手机电池,收货后发现产品包装简陋、电池商标字迹粗细不均,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2025年11月18日,淮南市局执法人员委托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别,确认该电池并非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生产的原装产品,属于假冒“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通过淘宝店铺销售假冒“vivo”手机电池,违法经营额达50余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淮南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电商平台销售假冒品牌手机配件类商标侵权典型案件,侵权产品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易损害商标权利人品牌声誉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快速受理举报、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固定侵权证据,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及时将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与司法合力。该案严厉打击了电商领域销售假冒手机配件侵权行为,有效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查办电商平台电子产品配件类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



四、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龙销售假冒“正大饲料”注册商标专用权饲料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4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作出罚款4.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2日,八公山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及刑事案件卷宗,反映八公山区居民王某龙涉嫌销售假冒的“正大饲料”,经公安机关侦查,涉案金额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遂移交八公山市场监管局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8月29日,八公山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28日至7月19日期间在其拼多多个人店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正大饲料”,违法经营额4.13万元。涉案的产品系淮南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制作包装袋,再分装饲料,非正大公司生产,经正大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八公山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典型案例,在以往的行刑衔接案件办理时,多数是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本案这种类型较少。此案聚焦网络销售假冒饲料侵权行为,直接关系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与农民切身利益。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高效联动、无缝衔接,依法对网络售假行为作出处罚,有力震慑了农资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品牌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农村市场经营秩序。



五、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断路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
2025年4月2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有“(施耐德)Shneider”商标的断路器共245个,全部安装在配电室内的配电柜中,配电柜铭牌标示厂名为浙江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经权利人授权委托人初步辨认,上述产品均为假冒的产品。经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鉴别,非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或其他授权的企业生产,系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商标是企业信誉与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载体,处罚侵权行为实质是对“创新者受益、仿冒者受惩”市场规则的维护。通过个案纠正“劣币驱逐良币”的扭曲竞争,为合规企业营造公平发展空间,激励企业投入研发与品牌建设。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其保护力度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竞争力。市场监管局通过典型处罚案例,向社会传递“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明确态度,助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六、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霍山黄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7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大通区九龙岗镇某百货店内销售的霍山黄芽包装盒1个,包装上标注“霍山黄芽”字样,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进货票据,无任何授权材料。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2个“霍山黄芽”包装盒,已销售1个,目前还剩在店里销售的1个,包装盒售价为20元1个。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进货票据,也未提供“霍山黄芽”包装盒地理标志商标授权材料,货值金额为40元。
2025年8月15日,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罚款800元、没收侵权商品:霍山黄芽包装盒1个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霍山黄芽”是安徽省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茶叶著名品牌,知名度高。霍山县茶叶产业协会作为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本案中,当事人在茶叶包装盒上突出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茶叶来源于霍山县茶叶产业协会,不仅侵犯了霍山县茶叶产业协会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市场秩序。本案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对规范我区茶叶相关市场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七、寿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48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第A000020号)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登记人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10年。
2025年3月17日,寿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寿县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件印有“冰墩墩”标志的童装裤子。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购进该款印有北京冬奥会“冰墩墩”标志的童装5件,购进价格25元/件,销售价格39元/件,童装左腿正面印制的标志主体造型与第348号公告中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第A000020号图样近似。截至案发已售出3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证明文件,违法经营额195元。
2025年4月9日,寿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童装2件、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其专用权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该案的查处,表明有关部门并未因北京冬奥会已结束而放松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对违法行为认定准确、处罚幅度适当,不仅有力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更对相关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与引导作用,有助于强化全社会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维护奥林匹克标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八、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方形外置进水管式排水装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淮南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方形外置进水管式排水装置”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号:ZL202230407795.3。涉案专利涉及外观设计保护,设计要点在于形状。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无底阀免灌保空智能排水装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于2023年8月4日向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给予专利侵权赔偿。
2023年8月8日,谢家集区局依法立案。2023年10月10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请求人代理人和被请求人、被请求人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2023年11月23日,被请求人因为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并被受理,向合议组提出案件中止审理申请,经审批,本案于2023年11月23日中止处理。2025年6月6日,因当事人撤回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本局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合议组采取“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6月17日,谢家集区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专利法》及有关规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下达裁决书后,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25年12月5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止程序的合理性运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当被请求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行政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无效决定作出后恢复程序。这体现出了对专利权稳定性的尊重,避免基于可能无效的专利作出裁决。并且充分保证了程序公正性,保障了被请求方合理抗辩权利。明晰侵权判定边界。本案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所以在比对过程中,采用的是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其中对于“设计空间”“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等在比对过程中的考量,为行业提供了行为指引,有利于减少同类纠纷。



九、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定比减压阀”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淮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获得“定比减压阀”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1310390273.7。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某集团公司销售给某矿业公司的产品涉嫌侵犯涉案专利,于2025年10月10日向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
2025年10月10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2025年11月21日,合议组组织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围绕专利侵权纠纷陈述了有关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侵权比对。合议组根据技术特征比对分析,无法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26年1月6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请求人全部请求事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专利侵权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并对证据真实性负责,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侵权判定中,严格遵循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依法认定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依法公正作出裁决,既保护发明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社会公众合理实施技术的自由,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与创新秩序。



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处理“古井贡酒”商标侵权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4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高新区分局接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当事人销售的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年份原浆酒涉嫌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在经营场所销售区发现一箱共4瓶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酒精度40.6%vol、425ml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古井贡酒注册商标持有人对该批次白酒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认定涉案白酒为假冒侵权产品。
经查,涉案侵权白酒货值金额共计420元。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停止侵权、积极配合调查,并申请调解。
2025年12月12日,高新区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相关条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履行调解义务,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0.05万元。2025年12月22日,高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出具文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
办案机关在案件处理中,采用“行政处罚+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模式,将当事人主动停止侵权、积极赔偿及赔偿数额等悔改表现,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及确定罚款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认定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理,体现出执法过程中“刚柔并济”的理念,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彰显了执法温度。同时,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自愿、专业、灵活、高效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为构建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化解机制提供了实践范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