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刊)

发布日期:2026-06-16 17:27 来源:执法稽查科 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 作者:执法稽查科 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 浏览次数: 字号: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更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从食材采购到加工制作,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让消费者的“一顿饭”变成“一场险”。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嗨一号餐饮店在网络平台上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2026年2月16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依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份在某外卖平台(店铺名称:深海一号鲜切三文鱼(玫瑰公馆店)上销售“麻辣捞汁-鲍鱼螺”、“麻辣捞汁-花螺”、“柠檬无骨鸡爪”、“麻辣捞汁-海兔”4种冷食类食品。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项目为“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至执法人员调查时,其网店销售冷食类食品违法所得895.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1日,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好吃的麻辣烫店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6年4月3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好吃的麻辣烫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仓库内的地上摆放有方便面等食品原料,但未离墙离地贮存。经查,当事人为网络餐饮店,主要从事小吃服务,仓库内摆放的方便面等食品原料主要用于制作麻辣烫等食物,但直接放置在地上,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6年4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5月6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店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案例3: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田家庵区猪肘饭是招牌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11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对田家庵区猪肘饭是招牌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向该企业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当罚〔2026〕4-2号),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4: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寿春镇志成白鲨自助餐厅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行为案

2026年2月25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依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角螺未清理干净 ,肉眼可见明显泥沙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感官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6日从郑州一心食客有限公司以58元/件的价格购进顶奇德八角螺(海螺)10件,用作店内的火锅食材,摆放在店内待消费者直接取用。该角螺在提供给消费者取用前,当事人未当按规定进行充分浸泡、吐沙、清洗,导致角螺壳内、螺肉、壳表面均附着有泥沙,存在明显可见异物,属于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异常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6年4月8日,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萌萌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4月1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依法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萌萌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经查,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萌萌餐饮店经营场所内存在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当场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2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对当事人店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为工作人员办理健康证。

案例6: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勇翔奶茶店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防蝇设备设施并在美团平台上提供餐饮服务案

2026年4月13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潘集区勇翔奶茶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经查,潘集区勇翔奶茶店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防蝇设备设施并在美团平台上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当场警告处罚。2026年4月21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店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安装灭蝇灯,并在美团上上传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