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9 17:10 来源: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淮谢市监罚送告〔2026〕2号

谢家集区洁优洗衣店(个体工商户):

本局于2026年7月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谢市监罚告〔2026〕92号),主要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店)涉嫌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收取预付款未签订书面合同、决定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店)于2024年开办了一家门头为“洁优国际洗衣鞋吧”的店铺,主要从事衣服、鞋帽的干洗、清洗等服务。

你(店)虽多次与消费者约定好了取衣时间,但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超过了十五日),或以失联的方式导致消费者无法取得联系,未按约定归还衣物,多次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且你(店)还存在将衣物洗坏、收取消费者预付款但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者退回预付款的问题,涉及多起消费纠纷,你(店)均未妥善解决。

案件办理期间,执法人员多次现场检查,均发现你(店)闭店。2025年12月,你(店)停业后再未开门营业。消费者及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尝试均联系不上你(店),且你(店)经营场所已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经营者张格格失联。

截至目前,我局通过公告、电话联系投诉人的方式陆续联系到9名消费者,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消费者表示你(店)收取预付款时未签订书面合同,你(店)于2025年12月开始关门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张格格失联,既不能提供洗衣服务,又不能归还衣物、退还剩余预付款。

因你(店)未能提供经营账册、会员充值及消费记录等材料,故你(店)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及收取预付款未签订书面合同、决定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你(店)对消费者要求其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退还预付款等相关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之规定,构成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你(店)收取预付款未签订书面合同、决定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之规定,构成收取预付款未签订书面合同、决定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截至调查结束之日所涉及金额较小,涉案人数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督促你(店)继续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的角度综合裁量,拟予以从轻处罚。

你(店)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拟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

你(店)收取预付款未签订书面合同、决定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拟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

综上所述,拟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邹剑锋、王泽睿  联系电话:0554-5677798

联系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谢家集街道西城社区西城大市场北门二楼阳光市场监督管理所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谢市监罚告〔2026〕9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邹剑锋、时雪、王泽睿  联系电话:0554-5677798

联系地址:谢家集区谢家集街道西城社区西城大市场北门二楼阳光市场监督管理所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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