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2026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迪士尼商标专用权玩具案
案情简介
第55022171号“LINABELL”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迪士尼企业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10月28日至2031年10月6日。
2026年1月12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合肥某电器有限公司淘宝网店“卓某某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迪士尼琳娜贝尔玩具,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快递盒和玩具实物以及交易记录,经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辨认,属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捣毁仓库1处,扣押侵权玩具30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电商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侵权玩具娃娃直接面向普通消费者,且主要使用群体为未成年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处理投诉举报,由“诉”转“案”,同时委托权利人及时辨认,固定网店销售证据,及时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与司法合力。
二、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丁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第18828399号“始祖鸟”文字商标权利人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
2025年12月19日,本局接到消费者实名举报,举报人同年11月12日在闲鱼店铺以206元/双购买LD3防水户外鞋,怀疑为假货。2025年12月29日,委托权利人授权机构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涉案鞋子款式、吊牌、鞋盒标签、生产工艺均与正品不符,属侵权商品,2026年1月4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累计销售同款假冒户外鞋800余双,销售总额16.48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案金额远超刑事立案标准,参照刑案立案追诉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闲置二手电商平台隐性批量售假代表性案件。当事人利用闲鱼平台监管盲区低价批量售卖高端户外品牌仿品,假冒产品工艺材质不达标,存在户外使用安全隐患,既侵害国际知名品牌商誉,也损害消费者财产与人身安全。案件行刑移送有力整治闲置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乱象,明确网络闲置交易并非法外之地,督促各类线上个体商户落实进货核验义务,树立诚信合规经营理念。
三、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侵犯“特斯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3690432号“特斯拉”、第13690440号图形、第8008886号商标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在第37类汽车维修、汽车保养上的注册商标。
2026年3月26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经开区某汽车维修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门牌、前台墙面多处使用“特斯拉”文字及对应图形标识,标注有“特斯拉维修服务”“淮南某特斯拉维修中心”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许可证明,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侵权标识2026年1月制作悬挂,制作成本360元,门店案发时未开业、无实际经营收入。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同类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易造成公众混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拆除侵权店铺招牌、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界定了服务类商标侵权的认定边界,明确经营场所招牌、前台墙面的标识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侵权构成不以实际产生经营收益为前提,对尚未开业即实施品牌仿冒的行为作出准确定性,将知识产权保护关口前移,有效遏制“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苗头。对引导汽车维修行业合规经营、优化区域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四、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马爹利”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44876号“MARTELL”商标是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尤其是白兰地酒和法国产白兰地酒;含酒精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86年2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2月28日至2036年2月27日。
2026年5月20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涉案经营场所仓库查获假冒马爹利蓝带、马爹利名士、人头马、路易十三等洋酒共计62瓶,经权利人现场鉴别均为侵权商品,2026年6月2日立案。
经查,上述涉案酒类商品违法经营额506760元,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5067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行刑衔接机制,针对高端酒类隐秘囤货、私下售假、取证难度大等监管难点,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多款侵权干邑白兰地并及时固定关键侵权证据;该案违法经营额超50万元,已涉嫌刑事犯罪,拟依法移送公安处理。“干邑(Cognac)”是法国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根据《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被列入欧盟地理标志产品名单。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既侵害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干邑地理标志的公共权益。案件依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执法,充分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履行国际保护义务的责任担当。
五、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
“image-20260714083424-1.png”商标系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20927号,核定使用在白酒、酒(饮料)、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等第33类商品上,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受法律保护。
2025年12月18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投诉,反映涧沟镇某日用百货超市涉嫌销售假冒“迎驾洞藏 6”白酒。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下半年通过上门推销渠道购进涉案白酒6箱,进价390元/箱,无法提供供货商名称、地址,未留存供货资质、进货票据。涉案白酒标价440元/箱,当事人自用1箱,剩余5箱未售出,违法经营额2200元。经权利人鉴别,涉案白酒为假冒产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白酒5箱、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对大量“终端小商户”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当事人无法说明供货人身份,且未履行索要资质、票据等进货查验义务。行政机关并未因当事人是终端零售且“不知情”而免于处罚,而是依据其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这一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这传递了“只要不能证明合法来源,销售者就需担责”的明确信号。此案也是一个典型的“终端零售侵权”教科书式案例,常被用于宣传“销售假货也是侵权”的法律常识,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六、凤台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销售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第75787248号“六神”商标是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4年3月6日,商标专用期限为 2024年6月7日至2034年6月6日。
2026年5月13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由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台县杨村镇某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标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六神®花露水”共计13瓶,商品外观标注含“六神”注册商标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从流动送货车渠道购进涉案“六神花露水”共计30瓶,但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资质材料。截至2026年5月13日案发,当事人已售出侵权商品17瓶,剩余13瓶未销售,违法经营额240元,获取违法所得51元。经商标权利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涉案商品非其公司生产,属于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6年6月11日,经凤台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及省局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乡村小微经营主体商标侵权、包容审慎监管示范案例。针对乡镇集市日化仿冒售假多发问题,精准打击无合法来源假冒日用品,净化农村消费市场,维护品牌与群众消费安全。办案机关结合涉案金额低、无重复侵权、配合整改等情节依法从轻裁量,兼顾执法刚性与柔性温度。同时纠正基层商户“小额售卖、无主观恶意不算违法”的错误认知,压实乡村商户进货查验主体责任,筑牢基层知识产权保护防线。
七、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淮南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image-20260714083424-2.png第1504722号商标是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1年1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4年3月7日至2034年3月6日。
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对淮南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给顾客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莫干山”品牌板材是从“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订购,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为客户订购、销售假冒“莫干山”板材,供货方为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涉案板材非权利人原厂产品,构成商标侵权。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500元。
典型意义
家装建材领域傍名牌、售假行为直接损害消费者家装安全与品牌商誉。本案依托群众投诉快速处置,及时制止装饰门店销售假冒板材乱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案件督促装饰装修经营主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品牌授权核验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本地家装行业合规经营,持续净化建材流通市场,彰显市场监管全链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执法力度。
八、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第11662425号“image-20260714083424-3.png”商标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4年5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4年5月7日至2034年5月6日。
2025年12月24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门头为“8元百货店”的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有“image-20260714083424-4.png大宝SOD蜜”13瓶,售价8元/瓶,净含量200毫升,执法人员现场扫码上述产品瓶身二维码和条形码查验,显示“未找到相关商品信息”“暂无相关条码信息”。经查,当事人的8元百货店于2025年12月22日开始经营,采用以清仓打折为主的短期经营模式,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日用百货。涉案产品是从1688批发网上一家店名为“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当事人有进货记录截图,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潘集区内3家超市销售的大宝SOD蜜进行询价,进货价分别为14元/瓶、12.5元/瓶、13元/瓶,当事人的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的包装、产品状态、防伪标签进行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大宝SOD蜜”产品均为假冒产品。但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仅3天,侵权商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淮南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一版)》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收侵权日化品13瓶,罚款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一体查处无照经营与商标侵权两类违法行为,兼顾执法尺度与情理。当事人短期经营、尚未售出侵权商品,办案机关区分不同违法情形差异化处置,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同时以低价仿冒日化产品为切入点,警示乡镇流动短期商户不得贪图低价采购来路不明商品,必须核验供货商资质、留存进货凭证,全方位规范城乡流动百货经营业态。
九、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舞动的北京”为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该会徽为《关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438号)公告保护的第A000035号标志,北京奥组委为该会徽唯一权利人。
2025年12月22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体育用品贸易网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2008年北京奥运会会徽及“国家队训练专用拍”字样的羽毛球拍415支。当事人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证明。
经查,当事人采购羽毛球拍毛坯后,擅自下载制作涉案标识贴纸并粘贴于球拍上,为本地羽毛球培训俱乐部定制侵权球拍共计415支,约定售价25元/支,货值金额10375元,使用涉案标识具有明确商业目的。当事人仅能提供定制采购合同,无法出具奥林匹克标志合法授权文件,已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作出没收侵权羽毛球拍415支、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奥林匹克标志承载专属公共信用,受专项法规严格保护。本案明确商家自行印制、定制产品附加奥运标识的商业使用行为均属违法,厘清定制类隐蔽涉奥侵权判定边界,严厉打击蹭奥运热度、借赛事标识牟利的侵权行为。持续强化全社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督促体育用品经营主体规范使用各类赛事、奥林匹克相关标识。
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弄虚作假申请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线索移交通知书,对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企业车间存放已装箱的加热中草药祛湿保健枕。
当事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加热型中草药祛湿枕头”(申请号 2024223374183),对比其在先发明专利(2024111582870,CN118787837A)仅增加少量非核心技术特征,核心方案完全一致,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列明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5年6月10日驳回该实用新型申请,不采信当事人陈述意见。当事人脱离真实研发虚构发明创造申报专利,违背诚信原则。
2026年5月1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部分市场主体为申领扶持政策、堆砌专利数量,通过虚构技术材料虚假申报专利的乱象在本案中充分体现,违法情形十分典型,反映行业内普遍存在的投机申报问题。处置思路与查处标准可供同类案件参照,具备较强代表性。案件查办彰显了监管部门从严整治专利投机行为、引导高质量创新的鲜明导向,震慑各类市场主体虚假申报专利行为,净化全市专利申请环境,护航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