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 淮高市监列严告〔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7-27 17:56 来源:高新区分局 作者:高新区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当事人:柳*阳

身份证号码:41132920030810****

住址:河南省社旗县饶良镇陈庄村陈庄11号

2025年7月10日,我局收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2025)皖 0402 刑初206 号),被告人柳*阳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通过阳捷图书专营店销售盗版书籍9000本,销售金额4.3万余元;另查明,2023年5月至7月,当事人柳*阳帮助贾*(已判刑)打包、邮寄盗版书籍、充当客服。被告人柳*阳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被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决为:一、被告人柳*阳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柳*阳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盗版图书及用于作案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你(单位)对该判决无异议。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九)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军 王恒

联系电话:0554-6629708

联系地址:淮南市高新区三和镇政府6楼606室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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