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船舶、家电拆解行业环保责任的提示

发布日期:2026-08-10 16:16 来源:企业登记注册局 作者:企业登记注册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相关经营者: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机动车、船舶、家电回收拆解活动,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拆船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请各经营者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主动履行环保义务,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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