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首批牟利性投诉举报处置典型案例
近年来,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数量快速增长,不仅挤占了有限的行政监管与维权资源,也挤压了普通消费者正当维权空间,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初衷,依法规制此类行为已成必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回归立法本位,现公布两起牟利性投诉举报处置典型案例。
一、对韩某牟利性投诉作出风险预警并移送公安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单时发现,投诉人韩某于2026年5月11日至12日期间,通过12315平台连续发起5起投诉,称其于5月5日购买到过期商品,要求赔偿。共涉及8家店铺,分布于寿县、田家庵区、八公山区及潘集区4个县区,购买行为呈现时间密集、地域分散、投诉量大的特征。
【综合研判】对于韩某的投诉情况,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启动综合研判机制。
经查,韩某近一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247件,涉及浙江、四川等18个省份、234家经营单位。此外,韩某还以“韩先生”名义在同一期间投诉举报238件,涉及浙江、四川等11个省份、220家经营单位。其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特征显著。
经综合研判,韩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综上,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对韩某牟利性投诉行为及时向各县区作出预警,指导县区对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并对于韩某举报的违法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同时,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将韩某相关行为及时移送了公安部门。
二、对张某牟利性投诉作出风险预警并移送公安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单时发现,投诉人张某于2026年5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发起7起投诉,称其于5月16日至17日购买到过期商品,要求赔偿。共涉及7家店铺,分布于寿县、凤台县、谢家集区及毛集区4个县区,购买行为呈现时间密集、地域分散、投诉量大的特征。
【综合研判】对于张某的投诉情况,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启动综合研判机制。
经查,张某近一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举报373件,涉及山东、安徽等9个省份、331家经营单位。其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特征显著。
经综合研判,张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综上,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对张某牟利性投诉行为及时向各县区作出风险预警,指导县区对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并对于张某举报的违法线索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同时,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将张某相关行为及时移送了公安部门。
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推进牟利性投诉举报依法规制工作,坚决遏制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切实把行政资源留给真正有维权需求的普通消费者。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依法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支持和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开展的正当维权行为,共同维护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