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淮谢市监罚送告〔2026〕3号
谢家集区洁优洗衣店(个体工商户):
本局于2026年8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谢市监处罚〔2026〕92号),主要内容是:
当事人:谢家集区洁优洗衣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4MAE57HBG2G
经营场所(住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白马商业广场2-140
经营者:张*格
身份证号码:******
2025年7月起,本局收到了多名消费者对当事人的投诉,反映当事人存在未按约定清洗衣物、将衣物洗坏且拒绝赔偿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025年8月8日,本局召集投诉双方开展了现场调解,并对经营者张格格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5年8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后经调查,依法变更案由为涉嫌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及收取预付款未签订书面合同、决定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开办了一家门头为“洁优国际洗衣鞋吧”的店铺,主要从事衣服、鞋帽的干洗、清洗等服务。
当事人虽多次与消费者约定好了取衣时间,但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超过了十五日),或以失联的方式导致消费者无法联系到经营者张格格本人,均未按约定归还衣物,多次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且当事人还存在将衣物洗坏、收取消费者预付款但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者退回预付款的问题,涉及多起消费纠纷,当事人均未妥善解决。
案件办理期间,执法人员多次现场检查,均发现当事人闭店。2025年12月,当事人停业后再未开门营业,经营场所已租赁给他人经营,消费者及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尝试联系张格格未果,张格格处于失联状态。
截至目前,我局通过公告、电话联系投诉人的方式陆续联系到9名消费者,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消费者表示当事人收取预付款时未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开始关门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相关人员失联,既不能提供洗衣服务,又不能归还衣物、退还剩余预付款。
当事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及收取预付款未签订书面合同、决定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编号:20250705076091042)、《矛盾纠纷推送表》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收到案件线索、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事实;
2、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从经营者张格格的手机中提取到的其与消费者朱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事实;
3、执法人员从皖政通平台查询到的当事人的《个体基本注册信息》打印件2页,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执法人员用手机拨打经营者张格格的通话记录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事实;
5、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的照片2张,电话联系投诉人的通话记录截图4张,证明执法人员积极调查取证等事实;
6、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实际住址张贴《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的照片3张,在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刊载《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的截图1张,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等事实;
7、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联合区谢家集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属地街道社区等部门联合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的视频证据1份,经营者张格格于当日手书签字的《承诺书》2张,证明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拒不改正等事实;
8、执法人员对9名消费者做的《询问笔录》各1份,对应的投诉单及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共144页,证明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事实。
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2026年8月10日,本局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淮谢市监罚告〔2026〕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消费者要求其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退还预付款等相关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之规定,构成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取预付款未签订书面合同、决定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之规定,构成收取预付款未签订书面合同、决定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截至调查结束之日所涉及金额较小,涉案人数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督促当事人继续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的角度综合裁量,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当事人收取预付款未签订书面合同、决定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淮南西区支行(代收机构名称:淮南市谢家集区财政局,账号:179705870015)或使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二维码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谢市监处罚〔2026〕9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邹剑锋、时雪、王泽睿 联系电话:0554-5677798
联系地址:谢家集区谢家集街道西城社区西城大市场北门二楼阳光市场监督管理所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