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8-29 09:14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办的一批涉及肉制品、白酒及“两超一非”问题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化行刑衔接,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姚某某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6月9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淮南市公安局对姚某某经营的鲜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姚某某店内正在销售生鲜牛肉,现场提供1张签发日期手写的《动物检疫证明》,另发现37张签发日期空白、同编号的《动物检疫证明》。2026年6月5日至6月8日,姚某某曾通过微信发送给顾客3张变造的《动物检疫证明》。姚某某2026年6月5日曾向客户销售牛肉,未随货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变造同一编号动物检疫证明、手写篡改签发日期对外提供使用,非法持有空白变造动物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案件现已移交淮南市公安局,目前正在立案侦查。


案例2: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通区某某饭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案

2026年5月8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通区某某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存放于后厨冰柜中的待用牛肉提供不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对涉案牛肉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经综合裁量,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5斤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山南新区某某小吃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5月1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山南新区某某小吃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加盖伪造

公章,在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美团”上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犯罪,2026年6月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相关线索、证据移送淮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办。


案例4: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2026年5月2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公司依法进行了突击夜查,在当事人存放酒水的库房内现场查获了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人头马路易十三干邑白兰地、轩尼诗V·O·S·P干邑白兰地等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的洋酒,上述洋酒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现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案例5: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案

2026年1月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某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的“牛栏山”白酒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对白酒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报批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牛栏山”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综合裁量,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14箱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某某散酒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高粱白酒案

2026年4月2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某某检测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散称高粱白酒依法实施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显示散称高粱白酒的纽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经综合裁量,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称高粱白酒23L、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