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6-09-07 17:05 来源:价格检查局 作者:价格检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6年中秋、国庆假期将至,为切实维护好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遵守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严格落实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行为自律。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严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等信息。标价内容应当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避免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

三、严禁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停车场、等相关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餐饮等相关经营单位,要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不得拒绝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订单生效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各旅游景区景点等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四、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告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共同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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