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保健食品“护老提升”暨网络销售食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6-09-24 18:0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中小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进保健食品护老提升取得实效,有效规范网络销售食品宣传秩序,着力打击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强化执法、以打促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并警示各类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1: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4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到田家庵区某工作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茶品在淘宝店铺页面的标题及宣传图片中标有“口苦口臭”“指甲竖纹”“肝火旺盛”“解酒茶 醒酒”的字样,上述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当事人在产品详情页及产品宣传图片中多处提到上述宣传字样,易让消费者将其宣传内容和商品产生关联性,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具有宣传的相应功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当事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母婴用品店销售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对某母婴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两罐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该商品无“小蓝花标志”及“国食注字”,货值金额为5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八十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淮南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馆利用会销对普通食品作虚假功效宣传案

2026年1月9日,寿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养生保健服务馆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正聚集数十名老年人观看某露酒的宣传视频,宣称该露酒具备补气补血、净化体内环境功效,但该酒品是执行GB/T27588标准生产的普通露酒,不属于保健食品,更不具备当事人宣称的宣传功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淮南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母婴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2025年11月27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对某母婴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某深度水解奶粉2段,未履行进货查验,该商品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相关注册信息,货值金额计29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某母婴用品店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2026年1月26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接投诉对某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该产品未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属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涉案货值金额5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5月6日,淮南市潘集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某烘焙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外卖平台经营的“某烘焙店”于2026年3月24日开始运营,至2026年5月6日调查之日,实际只经营12单业务,而当事人在京东外卖平台却使用“已售5万+”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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