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腌腊肉制品经营告诫书
关于腌腊肉制品经营告诫书
冬季是腌腊肉制品的生产与消费旺季,为保障食品安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南市消保委正告腌腊肉制品经营者:
一、严把质量关,依法生产腌腊肉制品
腌腊肉生产企业、加工作坊应选用新鲜、无变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肉,严禁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来源不明的肉类原料。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操作人员注意个人卫生。腌制、晾晒、熏制、风干等环节应符合工艺要求,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油脂酸败。
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使用,落实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贮存等管理要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不得在腌腊肉制品中添加以下物质:
1、有毒有害物质:硼砂、硼酸、甲醛、吊白块、罂粟壳、工业色素、工业盐、瘦肉精等非食用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
2、防腐剂类:苯甲酸及其钠盐、二氧化硫及其盐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纳他霉素等不得用于腌腊肉制品。
3、甜味剂类: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三氯蔗糖等不得用于腌腊肉制品。
4、着色剂类: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酸性红、胭脂红、诱惑红等不得用于腌腊肉制品。
5、其他:过氧化氢(双氧水)不得用于肉制品任何加工环节;不得使用已从国家标准中删除的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物质。
规范亚硝酸盐使用:
亚硝酸盐仅限获证肉制品生产企业在允许范围内按标准限量使用,腌腊肉制品最终产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无相关许可的加工作坊一律不得采购、贮存和使用。
腌制、晾晒、风干及储存过程应注意防尘、防蝇、防鼠,避免交叉污染。成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并按规定条件储存。
二、落实经营主体责任,严把腌腊肉制品销售环节
腌腊肉制品销售者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来源可溯。
保持环境卫生,腌腊肉制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做好防尘、防蝇措施。散装产品应标明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需冷藏或冷冻保存的产品应按要求储存和销售,定期检查产品质量状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诚信守法经营才是经商之道,希望腌腊肉制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共促食品安全。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南市消保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