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车用燃气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2-03-02 15:37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价格检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车用燃气经营者:

近期,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出租车驾驶员投诉,反映我市加气站车用燃气价格涨幅较大,加重了出租车运营者经济负担。为防范车用燃气价格异常波动,确保我市燃气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督促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车用燃气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车用燃气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达标、价格合理的商品。

二、按照现行的价格政策,车用燃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车用燃气经营者要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车用燃气销售价格,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车用燃气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车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实行明码标价,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明燃气品质、价格、计价单位和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禁止价格欺诈。各车用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禁止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模糊标价、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等价格违法行为。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车用燃气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销毁或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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