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20 16:54 来源:政策法规科 作者: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附件1: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单位:(盖章)                                           时间:20233 10

序号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方式

核查方式

1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承诺书代替

监督核实

实施方式:可自行选择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核查方式:免予核查、线上核查、线下核查或监督核实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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