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2023年地理标志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30 17:0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知识产权保护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警示市场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鼓励广大消费者、专利持有主体积极维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地理标志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服装店侵犯“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3日,寿县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服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1个标注有“六安瓜片”的茶叶包装礼盒,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进货票据,也提供不出授权材料。经查明,当事人称上述标注有“六安瓜片”的茶叶包装礼盒是从六安一家供货商处购进的,购进4个,购进价为40元/个,同价销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售出3个,剩余1个摆放在货架上待售,货值金额为160元。购进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也未取得相关授权材料。2023年7月5日,六安市裕安区茶叶产业协会在给予办案机关的复函中指出,该协会未授权生产、销售当事人所经营的“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礼盒,同时当事人未在该协会取得“六安瓜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授权委托,其包装产品侵犯该协会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寿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礼盒1个、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白茶店侵犯“六安瓜片” “霍山黄芽”“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4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某白茶”的店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经营茶叶使用的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8个、霍山黄芽茶叶包装盒11个、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盒6个(木制2个,竹制4个)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授权使用证明。2023年5月21日,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材料。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六安瓜片”、“霍山黄芽”、“安吉白茶”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注册商标“六安瓜片”、“霍山黄芽”、“安吉白茶”的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20元;没收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8个、霍山黄芽茶叶包装盒11个、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盒6个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茶行侵犯“六安瓜片”“ 霍山黄芽”“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4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某茶行”店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经营茶叶使用的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8个、霍山黄芽茶叶包装盒11个、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盒1个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授权使用证明;黄芽茶茶叶包装袋17个不能按标注的专利号提供专利许可证明,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照 。2023年5月26日,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6月6日,办案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侵权商标罚款4000元、假冒专利罚款1500元,合计罚款5500元;没收侵权商标违法所得1320元、没收假冒专利违法所得990元,合计没收违法所得2310元;没收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8个、霍山黄芽茶叶包装盒11个、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盒1个、黄芽茶茶叶包装袋17个。

案例四:某百货超市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13日,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百货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产品名称、委托加工商、包装标注“五常大米”字样、执行标准等信息与正宗“五常大米”标准不符,当事人在现场未能提供“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且委托加工商未被授权,涉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的产品,经批准扣押涉案物品,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于当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现场制作了《现场检笔录》。2023年3月20日,在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经查,当事人在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开办大通区某百货超市,在店内销售 “庆帆”牌五常大米,做询问笔录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和供货票据,当事人对外销售“五常大米 ”原粮稻花香Ⅱ号包装质量等级为一级、执行标准GB/T1354,与正规“五常大米“包装质量等级优质一等和执行标准GB/T19266不符,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庆帆牌“五常大米”,未能提供“五常大米” 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认证书,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58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茶城侵犯“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13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谢家集区淮南市西城市场内的谢家集区“某茶城”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位于西墙的收纳柜里有外包装标有“六安瓜片”的茶叶包装空袋342个,现场提供不出进货票据,也提供不出授权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经查明,本案所涉标称“六安瓜片”的茶叶包装袋,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也提供不出相关授权材料。据当事人供述,这一批标称“六安瓜片”的茶叶包装袋一部分是以空袋的形式售出,剩余部分是装入从六安茶农处购买的散装茶叶进行售卖。另据当事人供述,共购进上述茶叶包装袋400个,每个0.65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58个,售价0.65元/个。

“六安瓜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权利人为六安市裕安区茶叶协会。六安市裕安区茶叶产业协会在给予办案机关的复函中指出,该协会未授权生产、销售当事人所经营的 “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礼袋,同时当事人未在该协会取得“六安瓜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授权委托,其包装产品侵犯该协会商标专用权。

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包装袋货值金额为 2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茶叶经销部侵犯“六安瓜片”“霍山黄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9日上午,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步行街颐养楼一层的八公山区“某茶叶经销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有4个“六安瓜片”茶叶包装盒和2个“霍山黄芽”茶叶包装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授权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并当场送达给当事人。

2023年2月14日,办案机关发函给相关权利人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2023年3月12日,办案机收到复函,六安市裕安区茶叶产业协会未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六安瓜片”茶叶包装产品,同时未在六安市裕安区茶叶产业协会取得“六安瓜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授权委托,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

经查,该批次茶叶盒由当事人从网上购得,共计6个,进货价格为21元。检查时茶叶包装盒上均贴有价格标签,其中六安瓜片铁盒4个,标签显示销售价格为3.5元/个,霍山黄芽铁盒2个,标签显示销售价格为3.5元/个。涉案商品货值共计为21元。未查得销售记录。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六章第一节【240】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六安瓜片”商标专用权的商品4盒、“霍山黄芽”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盒;罚款300元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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