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1.12(第二批-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淮市监处罚〔2024〕508、509、515、516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淮市监处罚〔2024〕 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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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
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 |
91440101618414344T |
张春* |
发布处方药广告 |
处罚款壹万圆整(1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 |
自主履行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2日 |
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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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淮市监处罚〔2024〕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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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崔叶丽口腔诊所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及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案 |
大通区崔叶丽口腔诊所 |
92340402MA2WA5E075 |
崔叶* |
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及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
1.警告; 2.罚款500元。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主履行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2日 |
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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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淮市监处罚〔2024〕515号 |
大通区童汇托管服务中心未及时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
大通区童汇托管服务中心 |
92340402MA8Q152P1B |
李祯* |
未及时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 |
警告。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主履行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3日 |
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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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淮市监处罚〔2024〕516号 |
大通区彭露口腔诊所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大通区彭露口腔诊所 |
92340402MA2UB8TE9Q |
彭* |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1.警告; 2.没收过期“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2台; 3.处罚款5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 |
自主履行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3日 |
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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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市监处罚〔2024〕508号.doc
淮市监处罚〔2024〕509号.doc
淮市监处罚〔2024〕515号.doc
淮市监处罚〔2024〕51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