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1-30 15:25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2022年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0项规定动作和1项自选动作,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严查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计量造假和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大力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查处某某经营添加罂粟

的牛肉汤案

2022年1116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某经营添加罂粟的牛肉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1月1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对当事人某某经营的谢家集区孙庙特色牛肉汤店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罂粟快速检测试纸对牛肉汤进行了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锅内牛肉汤再次进行了取样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在当事人店内一开水壶内发现罂粟14个及罂粟壳浸出液共693克。执法人员对上述罂粟及罂粟浸出液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制售的牛肉汤中含有那可丁、吗啡、可待因等罂粟壳有效成分当事人经营的牛肉汤添加罂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毒品还是调料?个别不法餐馆为了留住顾客,谋取暴利,使用罂粟壳熬制牛肉汤。罂粟壳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所列物质。据研究表明,人们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或其提取物的汤料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犯困等症状,另外还会造成注意力和记忆力功能衰退,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出现内分泌失调甚至导致呼吸停止而死亡。不法分子为了招揽更多生意,突破了合法经营的底线,最终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经营者,做生意要合法合规经营,更要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负责。

 

二、淮南市市场局经开区区分局查处淮南佰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116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区分局依法对淮南佰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淮南佰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经任何形式授权2021年11月16日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制作”圆形纸质图形标识,颜色淡蓝与奶白相间,与宝马股份公司注册的第19类商标”(第282196号)图形近似,擅自粘贴在面门头上作店招经营使用,当事人使用上述标识至案发时止无违法经营额。宝马股份公司是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的国际知名汽车生产企业,其”标识出厂即标配在宝马汽车正面前部,在全球享有较高美誉、声誉,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标识品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依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裁量标准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汽车销售企业实施上述混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使汽车消费者及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公司宝马股份公司特许的宝马汽车专卖店、授权的维修商之间有特定联系,进而会关联到二者具有契约的合作经营模式,其本质是通过傍名牌方式借以提自身公司在社会公众中的注意影响力、提升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案查处有效规范了汽车销售市场经营行为,也从根本上保护了市场竞争参与主体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查处淮南天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唐山路店以买药赠药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案

2022927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天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唐山路店以买药赠药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3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天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唐山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兰迪”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和“天士力”芪参益气滴丸两种药品上均贴有“买5得6”字样的宣传牌。经查,当事人由于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和芪参益气滴丸两种药销量低,自2022年8月开始当事人便采取购买上述两种任意一款药品5盒赠送1盒的方式进行促销,至检查时止经调取销售记录发现,自促销活动以来尚未售出该两种药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类促销行为会引导消费者不理性购买过量药品,可能导致消费者使用不对症药品、给人身健康造成损害风险,同时转移了商家药品过期的风险。零售药店对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通过买药赠药的方式进行促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人身健康造成损害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虫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916日,淮南市田家庵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虫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159.20元的行政处罚。

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投诉,对安徽虫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在公司网站的“企业简介”宣传用语中有“引进国际先进高科技生产线,尖端的仪器设备,先进的研发平台”宣传描述,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也无证据证明其公司具有符合上述宣传用语的相关证据,上述网站发布的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和发布,提供广告费的支付页面的截图显示广告费用为386.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之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案件办理,整顿了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更好的规范了竞争市场,构建公平竞争秩序,营造正当竞争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淮南八公山区市场局查处淮南市鸿安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操作

20221028日,淮南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市鸿安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60000元;给予淮南市鸿安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永军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30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淮南市鸿安气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气瓶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未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违法行为。淮南市市场局于2022年7月4日下达《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移办函》(淮市监特设函〔2022〕7号),要求依法依规查处。2022年9月20日,淮南市市场局转交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淮市监价移字〔2022〕2号),将淮南市鸿安气瓶检测有限公司车用气瓶检验时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一案线索移交至我局,要求我局依法处理。接到二份移交函后,我局经研究决定将以上两案合并处理。经查,当事人检验记录表中气密性试验无数据,检验员和审核人未签字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不符当事人从事车用气瓶检验检测服务,在其经营场地的价格公告内容中,未详细标明车用气瓶检验检测的收费项目以及相应的计价方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南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淮南市鸿安气瓶检测有限公司的气瓶检测程序不规范以及相应的计价问题的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了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流程,对明码标价做出了具体要求,切实维护了出租车司机群体的利益。同时,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处罚到人的要求,给企业相关负责人敲响了警钟。

 

六、淮南市市场局查处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淮南鸿朗阳光城连锁店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2年10月13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淮南鸿朗阳光城连锁店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4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淮南鸿朗阳光城连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保健品美澳健牌鱼油软胶囊和贝兴牌大豆磷脂软胶囊宣称有“黄金组合鱼油大豆磷脂,关爱老人预防心脑疾病 调节血脂”等功效。经查,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淮南市市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通过对药店的摸排检查,严厉打击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了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七、淮南市市场局查处安徽省暖玉斋贸易有限公司淮南山南分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3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安徽省暖玉斋贸易有限公司淮南山南分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4饼福鼎白茶[茶饼]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安徽省暖玉斋贸易有限公司淮南山南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在售的标价650元/饼的4饼福鼎白茶,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福鼎白茶[茶饼] ;配料:福鼎大白茶;执行标准:GB/T31751; 贮存条件: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环境中;保质期:符合贮存条件下可以长期保存;产地:福建 宁德 福鼎;生产日期:2013年4月28日。未标注规格、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标注的生产日期(2013年4月28日)和执行标准(GB/T31751)的实施标准存在冲突,执法人员对上述茶饼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福鼎白茶[茶饼](进8饼,货值金额计5000元,无违法所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标签不符合规定、进货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茶叶是日常消费品,深受人民喜爱。该案是茶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典型案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生产环节企业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是企业的诚信失守,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同时反映有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是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对象。 

 

八、淮南市大通区市场局查处安徽恒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2年9月1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恒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理中。

2022年9月5日,根据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淮南市监案移字[2022]02号)案件移交函,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恒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办公室放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386151242638Q,该证书编号与案件移交函所述证书编号一致。经查,当事人与北京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网上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5000元,合同内容为办理ISO9001(质量体系管理认证证书)等证书。当事人在办理证书期间,全程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北京某公司业务员联系,从未与该公司相关人员线下见面。当事人与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签订合同,质量体系管理认证证书于2021年09月01日注册,认证公司未派专人前往当事人处进行认证审核,当事人也未向北京某公司提交过认证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明显违背认证认可流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此案的办理,让基层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学习研讨过程中充实了相关的专业知识;让当事人了解了认证认可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在处罚后准备通过各类门户网站让广大市民朋友和各类企业了解办理认证证书需要通过正规途径,不可为了方便非法购买认证证书;进一步提高了相关企业和市民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九、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查处张某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2915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0元并处罚款37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3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谢家集区孙庙好景农作物种子店个体经营者张某某送达监督抽检报告,同时对报告结论显示不合格的标称“勇仕”牌北京市北三鑫复合肥厂生产的复合肥料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复合肥料系其于2022年5月7日以单价3000元/吨的价格(折算成每袋150元)从合肥某农资供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5吨,总计金额15000元,有进货票据,后经调查,合肥某农资供销有限公司承认上述不合格复合肥料是其销售予当事人。2022年7月20日,谢家集区市场局收到安徽侬本农业有限公司的回复函,涉案“勇仕”复合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2022年8月9日,谢家集区市场局收到北京市北三鑫复合肥厂的回复函,涉案的复合肥并非其公司生产。经计算,上述复合肥料货值金额1600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610元。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资质量的好坏事关广大农民的收成,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假农资坑农害农,不仅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农业生产受到不同程度破坏,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侵犯了知识产权,使合法企业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害。为了逃避监管,不法分子往往以送货上门等方式进行销售,且制造名牌正品、价格低廉的假象,农民群众极易受骗,而农副产业一旦遭受损坏,便难以修复和挽回,由此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防范意识,并警示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合规守法经营。

 

十、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查处邹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2915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44kg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82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菜市场内邹某某猪肉摊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邹某某正在销售的猪肉胴体无检验和检疫章,邹某某现场也未能提供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非洲猪瘟检测结果。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44kg猪肉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涉案猪肉为邹某某于2022年8月1日从范某处购进的生猪,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进货来源证明。邹某某于8月2日凌晨在家中私自对生猪进行了屠宰,故猪肉胴体上无检验、检疫章,也无法提供涉案猪肉的“大小票”。当事人邹某某系长期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户,明知猪肉销售的相关要求,因此属于明知范畴。邹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深入贯彻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谢家集区市场局结合日常监管实际,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主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杜绝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整顿猪肉市场行业乱象,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维护食品流通领域市场秩序,谢家集区市场局着重对猪肉流通领域安全加强监管,解决投诉较多的突出问题,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十一、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丰庄镇新村加油站销售不合格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尿素案

2022年1014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寿县丰庄镇新村加油站销售不合格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悦泰海龙”车用尿素1桶;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罚款1000元;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元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6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景县晟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悦泰海龙”车用尿素(规格:20kg/桶)进行市级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合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结论判定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上述不合格“悦泰海龙”车用尿素货值金额共计700元,获取利润65元。当事人提供并处进货单据且不能证明不合格“悦泰海龙”车用尿素的合法来源。经景县晟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辨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标称“悦泰海龙”车用尿素为假冒该公司同种产品,当事人对辨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尿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伪劣车用尿素颗粒物、金属离子、矿物质等杂质非常多,长期使用容易堵塞滤清器、柴油尾气处理液输送管道和喷嘴,降低SCR系统雾化效果,杂质过多甚至会损坏尿素泵。该案的查处对该类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力净化了车用尿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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