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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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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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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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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种类(日常/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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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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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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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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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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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全系统检查最高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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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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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与相关科室联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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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2026年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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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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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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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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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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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1次
|
现场检查
|
可以,整合在全市不定向抽查任务中。
|
是
|
信用
监管
|
|
2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日常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
1次
|
现场检查
|
可以,整合在全市不定向抽查任务中。
|
是
|
信用
监管
|
|
3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
|
日常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1次
|
现场检查
|
可以,整合在全市不定向抽查任务中。
|
是
|
信用
监管
|
|
4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日常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1次
|
现场检查
|
可以,整合在全市不定向抽查任务中。
|
是
|
信用
监管
|
|
5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日常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
1次
|
现场检查
|
可以,整合在全市不定向抽查任务中。
|
是
|
信用
监管
|
|
6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
|
日常
|
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
1次
|
现场检查
|
可以,整合在全市不定向抽查任务中。
|
是
|
信用
监管
|
|
7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日常
|
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次
|
现场检查
|
可以,整合在全市不定向抽查任务中。
|
是
|
信用
监管
|
|
8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日常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1.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资产状况信息包括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
9.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10.党建信息。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1次
|
现场检查
|
可以,整合在全市不定向抽查任务中。
|
是
|
信用
监管
|
|
9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日常
|
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
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
1次
|
现场检查
|
可以,整合在全市不定向抽查任务中。
|
是
|
信用
监管
|
|
10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查处)
|
日常
|
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
|
市级抽查0.02%;县级(含分局)自查不低于0.3%。
|
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合规性;
2.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3.投诉举报、部门转办线索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3.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或部门转办线索等
|
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是
|
个私
|
|
11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行为检查
|
日常
|
直销企业经销商、服务网店
|
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县级抽查比例自行确定。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1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否
|
是
|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
|
12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年度重点行业领域、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行为抽查
|
日常
|
重点行业领域、重要民生商品、服务市场经营主体
|
抽查比例不低于2%
|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检查;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收费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价格
检查
|
|
13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外卖平台企业及第三方合作单位对骑手在线时长合法权益落实情况
|
日常
|
网络餐饮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
|
抽查比例不低于25%。
|
企业是否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对连续送单超过4小时的20分钟内不再派单。
|
《关于印发外卖送餐员权益和强化外卖配送行为监管的实施意见》二、主要任务(一)落实网络餐饮市场参与各方主体责任,保障送餐员权益第2条。
|
1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网监
|
|
14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日常
|
广告主、广告发布者、 广告经营者
|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各级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高于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1次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否
|
是
|
广告
|
|
15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抽查
|
日常
|
辖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企业
|
抽查比例不高于5%。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1次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是
|
是
|
广告
|
|
16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日常
|
全市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市级抽查比例不少于10%;县级按分类监管要求开展。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
1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产品质量监管
|
|
17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
日常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A风险等级生产企业不低于50%;B、C、D风险等级生产企业100%。
|
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委托生产等情况,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等。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第十六条
|
3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食品
生产
|
|
18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者飞行检查
|
专项
|
食品生产获证企业(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和小作坊
|
抽查比例不低于5%。
|
《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生产企业)》中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以及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1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食品
生产
|
|
19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检查
|
日常
|
食品生产小作坊
|
50%
|
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原辅材料、生产过程控制、从业人员、产品标识、产品储运和销售、产品检验。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3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食品
生产
|
|
20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合法合规体系检查
|
专项
|
对大型以外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开展体系检查
|
2家(100%)
|
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食品安全自查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食品安全舆情应对及投诉处理情况。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合法合规体系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3〕20号)
|
1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食品
流通
|
|
21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飞行检查
|
专项
|
2批次及以上抽检不合格食品销售企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00%
|
市级对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销售企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徽省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皖市监法〔2023〕3号);《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递进监管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4〕211号)
|
1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食品
流通
|
|
22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
|
日常
|
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
|
100%
|
按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3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食品
流通
|
|
23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
|
日常
|
全市餐饮服务提供者
|
A级每年50%;B级、C级、D级全覆盖。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公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备餐、供餐与配送、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管理、制止餐饮浪费落实情况等。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
3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餐饮
服务
|
|
24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学校食堂、外卖经营者和连锁餐饮企业监督检查
|
专项
|
学校食堂、外卖经营者和连锁餐饮企业
|
学校食堂,市级检查20%,县级全覆盖。外卖平台、外卖经营者全覆盖。连锁企业全覆盖。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公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备餐、供餐与配送、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管理、制止餐饮浪费落实情况等。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食安办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发〔2026〕1号)
|
4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餐饮
服务
|
|
25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提供者飞行检查
|
专项
|
餐饮服务提供者
|
抽查比例不低于0.1%。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公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备餐、供餐与配送、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管理、制止餐饮浪费落实情况等。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
2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餐饮
服务
|
|
26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校外供餐单位、大型餐饮餐饮企业、中央厨房体系检查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重点监督检查
|
专项
|
大型餐饮服务经营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0.1%。
|
餐饮服务经营者资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公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备餐、供餐与配送、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管理、制止餐饮浪费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四十六条
|
2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餐饮
服务
|
|
27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
|
专项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
|
抽查比例不高于50%。
|
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递进监管的通知》
|
3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特殊
食品
|
|
28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经开区分局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
日常
|
淮南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全覆盖
|
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委托生产等情况,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等。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
4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特殊
食品
|
|
29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
|
日常
|
淮南市特殊食品经营者
|
抽查比例不低于0.1%。
|
食品安全自查、许可及备案、场所及布局、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签说明书、专区(专柜)设置、食品召回等。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
1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特殊
食品
|
|
30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经开区分局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
|
专项
|
淮南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100%
|
生产资质合规性、生产条件与设备管理、原辅料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检验与追溯、标签与说明书合规、人员与培训管理。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十条
|
1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特殊
食品
|
|
31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
|
专项
|
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25%
|
按照《关于修订我省安全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3〕501号)中《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项目表》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1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特种
设备
|
|
32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日常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市级40家,抽查比例大约1%;县级抽查比例自行确定。
|
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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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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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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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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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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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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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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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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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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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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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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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高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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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检定,是否有检定标志和检定合格证书,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检查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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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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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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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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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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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
|
34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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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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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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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3.计量标建标单位和标准物质生产研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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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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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有效履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等法定职责;计量检定工作中是否存在《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持续满足原许可条件;计量检定机构对于客户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中开展注册计量师工作监督检查,检查注册计量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等工作。
3.检查建标单位对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及管理情况。标准物质生产研制单位的标准物质生产管理、技术档案管理、生产供应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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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第二十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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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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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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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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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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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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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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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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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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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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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计量单位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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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高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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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从事出版发行图书、报纸、刊物等活动是否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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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第三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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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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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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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否
|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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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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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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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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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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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高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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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C标志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是否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实际净含量及标注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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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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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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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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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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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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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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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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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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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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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是否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是否有固定生产场所,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和计量技术人员;检查计量器具产品与型式评价的一致性,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超出型式批准范围计量器具的行为;出厂的计量器具是否配齐产品合格印、证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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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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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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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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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
|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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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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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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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效/水效标识目录产品生产企业
2.重点用能企业
3.重点碳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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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
2、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
3、市级配合省级开展抽查,以省级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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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国家能效/水效标识目录产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是否按照规定制作和标注能效/水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2.
2.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审查,依据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实施,内容包括能源计量器具、制度、人员、数据等。
3.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依据JJF 2309—2025《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
》实施,审查碳排放计量管理、碳排放计量人员、碳排放计量器具、碳排放计量数据、自查与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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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五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依据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实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046号
)第十五条
JJF 2309—2025《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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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网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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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
|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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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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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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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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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3%;县级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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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验机构是否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按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是否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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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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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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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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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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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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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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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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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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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淮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2.全市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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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3%;县级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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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证卖证、虚假认证、超范围认证、认证证书载明事项严重失实、冒名顶替或不到现场审核、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未对认证结果实施有效跟踪调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2.获证企业的资质文件与法律法规要求不符、认证记录与企业实际生产条件不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认证证书撤销、注销或暂停期间继续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正确使用CCC标志,减少或遗漏认证程序、认证人员不到现场审核或减少检查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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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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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认证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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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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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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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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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抽查比例不高于10%;县级抽查比例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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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商标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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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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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
现场抽查
|
否
|
是
|
知识产权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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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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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
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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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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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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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是
|
是
|
药品
|
|
43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
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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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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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全覆盖(2024-2026年)。本年度完成剩余未覆盖单位检查,不低于30%。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是
|
药品
|
|
44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使用单位检查
|
日常
|
医疗机构
|
三年全覆盖(2024-2026年)。本年度完成剩余未覆盖单位检查,不低于30%。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
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是
|
药品
|
|
45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接受、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检查
|
专项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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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
1次
|
现场检查
|
否
|
是
|
药品
|
|
46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2025年度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
日常
|
2025年度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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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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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淮南市市本级2026年度“综合查一次”联查事项清单》
|
1次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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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
药品
|
|
47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
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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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备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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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监管每年50%;2.一级监管每年 25%,4年内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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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医疗器械生
产监督管理办
法》《医疗器械生
产质量管理规
范》等相关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关于医疗器械
生产要求。
|
《医疗器械生
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
|
三、四级监管企业每年不超过 2 次,二级监管企业每年不超过1 次,一级监管企业每两年不超过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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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是
|
是
|
医疗
器械
|
|
48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经营
|
日常
|
1.市级负责三、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经营(批发)单位;2.县级负责一、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经营
|
1.四级监管每年100%全项目检查;
2.三级监管每年100%,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3.二级监管每年50%;
4.一级监管每年25%。
|
是否符合《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关于医疗器械
经营要求。
|
《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第九条、十四条
|
每年不超过2次
|
现场检查
|
是
|
是
|
医疗
器械
|
|
49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使用
|
日常
|
1.市级负责三级医疗机构及延伸机构;
2.县级负责三级以下医疗机构
|
1.市级对三级医疗机构每年100%检查;
2.县级对三级以下医疗机构每三年全覆盖检查。
|
是否符合《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
《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
|
每年不超过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是
|
医疗
器械
|
|
50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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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
|
日常
|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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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抽查不少于200家,约30%;
第二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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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产品是否经过注册/备案;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专区(专柜)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网售产品展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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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
3
|
现场检查
|
是
|
是
|
化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