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毛市监企处罚〔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5-14 17:11 来源:毛集实验区分局 作者:毛集实验区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毛市监企处罚〔2026〕1号

当事人: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鹏啸家庭农场等企业(详见名单)。

根据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2026年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市监信函[2026]1号)文件要求,经实地核查后,发现134户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鹏啸家庭农场等企业(详见名单)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也未进行纳税申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拟吊销企业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2.实地核查表133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3.经市税务部门核实比对后的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或2023-2024年连续2个年度未申报年报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2026年4月3日,我局通过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淮市监毛企罚告[202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吊销企业名单.xlsx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doc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归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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