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场监管局稳价保质、两节打假典型案例
一、淮南市李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0月18日,淮南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八公山区李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在经营场所内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所销售的药品、医用耗材及提供的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某药房涉嫌大幅度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
接群众举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局对淮南市某药房涉疫药品、医疗用品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复方金银花颗粒,成本均价为12.5元/盒,销售价格为39.8元/盒,进销差价率达218.4%;维C银翘片,进货价格为0.8元/袋,销售价格为7.5元/袋,进销差价率达837.5%;医用酒精进货价格为4元/瓶,销售价格分别为13.3元/瓶、19.8元/瓶,进销差价率分别达232.5%和395%,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元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淮南市寿县某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1月5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白云山 蛇胆川贝枇杷膏”(规格每瓶138克),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该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王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11月17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店内在售的花篮式电暖器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由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花篮式电暖器输入功率、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23-200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60元,获取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没款620元的行政处罚。
五、孙某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通区九龙岗镇孙某经营的土产日杂商店在售的“福瑞鹏”牌地膜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由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孙某销售的地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总计购进同批次不合格的10捆地膜均已售出,销售不合格地膜货值金额45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没款905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某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29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市某药房销售的涉疫药品、医疗用品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中药饮片甘草、干姜的进销差价率大幅高于涨价前,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七、淮南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由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项目不符合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货值金额4700元,获取违法所得36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局对当事人依法做出罚没款9360元的行政处罚。
八、“山南新区某灯饰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案
2022年7月2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山南新区某灯饰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20只标注“PHILIPS”商标的射灯涉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射灯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从永安灯具城购进620只“唯力”牌射灯,同时从网上购进了620枚“PHILIPS”的商标对“唯力”牌射灯进行再贴标销售,至案发时止已收取购买方800元定金,当事人销售的该批贴标射灯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射灯,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合计837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款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射灯620只并处罚款58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田家庵区某皮具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田家庵区某皮具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49个“LV”标志的背包、10个“LV”标志的钱包、41条“LV”标志的丝带、8个“LV”标志的挂件、60个“”标志的背包、17个“GUCCI”标志的背包和8个“CD”标志的背包涉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具,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所售皮具的进货票据及相关凭证,也不能证明该批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皮具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具。当事人销售侵权皮具违法经营额合计20余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截至目前,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十、寿县寿春镇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微电脑电动车专用充电器案
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寿县寿春镇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州市江科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JK4812 48V12Ah”的微电脑电动车专用充电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由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微电脑电动车专用充电器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8-2014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微电脑电动车专用充电器货值金额75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微电脑电动车专用充电器1台并处罚没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谢某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2年12月25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局接12345热线群众反映田家庵区维斯顿酒店607号房间有人私自售卖防疫物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谢某某在607号房间现场,房间内床上及桌上有布洛芬缓释胶囊、连花清瘟胶囊、医用退烧贴、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盒、N95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药品及医疗器械,当事人提供不出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及医疗器械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指的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截至目前,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局已立案调查,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十二、王某涉嫌未经许可销售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21日,淮南市市场局对李某(另案处理)涉嫌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经调查发现,李某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试剂盒等医疗器械系从本案当事人王某处采购,且王某同样也未取得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经营许可。现经查明,王某通过网络销售EGENS 25Frascos*500ul新型冠状病毒抗原试剂盒货值金额达100余万元,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淮南市市场局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2022年12月22日,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作出(淮舜公(治)受案字【2022】157号)立案决定。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