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 (两节打假专项)

发布日期:2024-03-15 16:00 来源:执法稽查科 作者:曹明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两节期间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全力保障两节市场消费安全,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节日消费环境,为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元旦、春节提供坚强保障。现将“两节”打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根据消费者投诉,2023年10月11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未见投诉人所投诉的品名为康乐九里香米,在当事人辅料库发现标注为“某九里香”大米的包装袋1400条,包装袋标签标注“品名:九里香米,净含量10kg,营养成分表:每100克(g),蛋白质6.8克(g),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数13%”等内容。经查,上述九里香米外包装袋上的标签标注是供货商根据寿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印制,营养成分表是供货商排版时排版错误,导致九里香米的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当事人生产的九里香米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实际应是11.3%。当事人生产的“某九里香”大米虚假标注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1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没款5020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县某燃气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根据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深圳市焰井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合格,2023年9月28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12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3个和罚没款1070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通大队查处大通区某美容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9月2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通大队联合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大通区某主要经营美容美甲服务的店,店内广告牌内容含有“主治痘痘、痘印、淡斑美白、收缩毛孔等一系列皮肤问题”;“签约治疗、无效退款”等内容,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12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谢家区大队查处谢家集区某生活超市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案

2023年12月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谢家区大队联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某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的猪肉柜台上方悬挂着红色生鲜灯,柜台上的猪肉颜色红润,与自然光相比区别较大,误导了消费者对猪肉的感官认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2月7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谢家区大队查处谢家集区某车行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案

2023年12月1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谢家区大队联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所售电动车的蓄电池类型为锂电,而当事人因当时店内无原厂电池,故而将销售给投诉人的电动车电池改装为6块(12伏/块)石墨烯电池,总电压为72伏,与合格证上所载电池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 1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通大队查处大通区毛某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小猪肉案

2023年11月2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通大队联合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通区孔店乡孔店街道日常检查时发现一辆小货车上正在经营小猪肉,经查,当事人从长丰县徐庙乡张岗村购进10头小猪肉,该批小猪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立即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2024年2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罚没款1.21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田家庵区大队查处淮南市舜耕镇舜耕社区某卫生服务站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3年10月1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田家庵区大队联合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南市田区舜耕社区某卫生服务站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服务站药房内,货架上陈列的共计60种药品均无价格标签,且该服务站全域内无上述药品的价目表,同时,该服务站未设电子收银系统,无法查询药品价格。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9月10日因木质货架损坏更换为不锈钢货架之后,所有药品均没有进行明码标价,在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下,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对站内药品加贴价格标签,进行明码标价,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月23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163.7元的行政处罚。

八、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田家庵区大队查处田家庵区某饭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10月3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田家庵区大队联合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南侧金地国际城A区34栋田家庵区某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门头显示屏正在滚动播字幕,内容如下:“本店全场菜品惊爆价,送券送酒二选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供显示屏滚动字幕中提及的代金券,发现代金券使用说明中印制了“本公司对本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字样。经查,当事人印制了面额为40元的代金券50张、面额为10元的代金券100张,两种代金券的使用说明中均印制了“本公司对本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1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山南新区某烟酒经营行(彭某) 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违法线索,依法对山南新区某烟酒经营行进行执法检查,从经营场所销售区发现30瓶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次日期2022年6月9日、酒精度50%vol、浓香型、“年份原浆”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白酒和16瓶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次日期2021年6月22日、酒精度52%vol、浓香型、“年份原浆”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白酒属于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1月2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5月26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分局对当事人场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场地内用于销售的标称广州宝洁公司的舒肤佳香皂9216块,上述肥皂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确认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2023年8月1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经营销售侵权肥皂9216块以及罚款6.3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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