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025.1.14

发布日期:2025-01-15 10:25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潘集大队 浏览次数: 字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淮市监处罚202537、38、39、40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1

淮市监处罚【2025        37

 

淮南市威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淮南市威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店

91340400068072289Y

**

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自主履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0日

 

未履行

 

 

 

 

 

 

 

2

淮市监处罚【2025        38

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卫生院

12340406485385104H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样本稀释液”(生产批号:20230615)1瓶;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自主履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0日

 

未履行

 

3

淮市监处罚【2025        39

潘集区杨方电动车销售部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潘集区杨方电动车销售部

92340406MA8LKWHG6R

*

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

罚款2000元。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主履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0日

 

未履行

 

4

淮市监处罚【2025】        40

潘集区田集街道霍家姚车行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潘集区田集街道霍家姚车行

92340406MA2NNA4L1R

**

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

罚款2000元。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主履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0日

 

未履行

 

 淮市监处罚〔2025〕37号.doc
淮市监处罚〔2025〕38号.doc
淮市监处罚〔2025〕39号.docx
淮市监处罚〔2025〕4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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