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区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材料2025.8.26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淮田市监处罚【2025】316号 | 田家庵区鑫博诚酒店用品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具案 | 田家庵区鑫博诚酒店用品店 | 92340403MA2RH9MM2W | 胡*辉 | 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具案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本)第【6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5目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14日 | 已履行 | |
2 | 淮田市监处罚【2025】317号 | 淮南市宏帆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淮南市宏帆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 91340403MA8QW3EH6W | 郭* |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本)第【44】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15日 | 待履行 | |
3 | 淮田市监处罚【2025】318号 | 田家庵区鑫情美容院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 田家庵区鑫情美容院 | 92340403MA8NKLKE0G | 林* | 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
已履行 | |
4 | 淮田市监处罚【2025】324号 | 淮南易嘉嘿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淮南易嘉嘿店商贸有限公司 | 91340403MADCMKPY3H | 杨* |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3】条第(一)项第1目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
待履行 | |
5 | 淮田市监处罚【2025】326号 | 田家庵区安尚徽酒店设备总汇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田家庵区安尚徽酒店设备总汇 | 92340403WA2NPDBA5M | 王*徽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6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
待履行 | |
6 | 淮田市监处罚【2025】329号 | 淮南市民利自来水销售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淮南市民利自来水销售有限公司 | 91340400MA2RC5BP90 | 尹*涛 | 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29条第一项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
待履行 | |
7 | 淮田市监处罚【2025】330号 | 淮南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 | 淮南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3404005592112396 | 杨*合 |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通报批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 自主履行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
已履行 |